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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境内香港独资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1-11 10:31:18  阅读:

一、案例详情:

湖北省襄樊市有两家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香港独资企业,且两家公司的投资人为同一人,因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香港投资方决定清算注销上述两家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其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但在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和乙公司注销之前的税务检查时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投资主体属于为关联企业,其中甲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销售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受托加工汽车配件服务,甲公司负责提供原料、主要材料以及加工配件需要的模具,乙公司负责提供加工服务并收取加工费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税企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甲公司,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将购买的加工模具无偿提供给了乙公司使用,因此,甲公司对购置的加工模具提取的3000万元折旧费用不允许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约750万元,另外,甲公司购进的模具设备因没有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约5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510万元。

对于乙公司,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收取的加工费的价格中未包括模具的折旧费用,属于作价偏低,需调整加工费价格,调整后乙公司需补交企业所得税750万元,需补交增值税510万元。特别是甲、乙公司原来都由同一涉外分局管理,涉外分局在向目前主管税务局移交时对甲、乙公司做出了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允作价的风险提示。

因为上述原因,每当甲、乙公司申请注销时,主管税务机关就让企业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约2500多万元,企业觉得不合理,税务局也觉得很无奈,致使甲、乙公司的注销申请已递交三年无法完成。甲、乙公司还需要每个月做纳税零申报,企业不胜其烦,税务机关也希望把它们赶紧注销掉,省得增加不必要的税收任务。但双方都无法找到合理的理由和政策依据“理直气壮”的把这两家公司注销掉。

二、处理思路:

我们首先对税企双方的争议的关键点进行了确认1、甲、乙双方是否属于关联公司?2、其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3、其交易价格是否不公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同为同一投资人控制,其关系为关联企业没有疑问。重点是双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心是成交价格公平和符合营业常规。而成交价格公平的前提是要符合营业常规。

分析:

甲公司为汽车配件制造企业,其委托乙公司加工配件的数量取决于汽车产品在市场的销量。而这些配件又往往属于“特定配件”,不属于标准配件,只能在特定的车型使用,如果该车型无法在市场上达到预期销量,其模具无法继续为其他车型加工配件使用。而加工汽车配件的模具通常价格昂贵,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假如一套模具的加工能力为1万套报废,而该型汽车在市场的销量只有5000台的,那么,这套模具即使未达到报废的条件,也无法继续使用,企业也必须予以淘汰。

如果由受托加工企业—乙公司购买模具受托加工,乙公司在未充分利用模具的情况下就需要报废该模具,对乙公司的损失和风险很大。因此,这个行业的常规做法是:必须由委托企业根据加工需要提供模具,受托企业只提供劳务技术加工服务,否则,受托企业宁可不接受这项业务也不会去购买模具。所以说,甲公司购买模具由乙公司使用并提供加工服务的行为属于这个行业的通行做法,符合汽车配件加工行业的营业常规。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需做价格上的纳税调整,甲、乙公司均不存在少交税款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认可了我们的解释,允许甲、乙公司在不需要补交税款的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

四、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的解决启发我们,要把税法的“硬规定”和企业经营的行业惯例,营业常规结合起来,为企业经营行为提供合理的理由,维护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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