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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法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的漏洞进行税务筹划案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0-25 17:24:24  阅读:

案例:

如:广东某供热设备生产企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销售热泵设备1000台,不含税单价为5000元,需向经销商收取的热泵设备包装物租金117元/台。该企业当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34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考虑增值税,E供热设备生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热泵设备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015年10月应纳增值税=1000×[5000+117÷(1+17%)]×17%-340000=527000(元)

如果热泵设备包装物的租金变为押金:

1)假定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则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计税。

2015年10月应纳增值税=1000×5000×17%-340000=510000(元)

在此情况下,可少缴纳增值税17000元

2)假定包装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已经超过12个月,是在2016年7月收回,则押金需要补交增值税。

2015年6月应纳增值税=10000×5000×17%-340000=510000(元)

2016年7月包装物应补交增值税=1000×117÷(1+17%)×17%=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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