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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案例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3:29  阅读:


1、案情介绍

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

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

2、涉税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亿元÷(1+10%)×10%-0.6亿元

(1+10%)×16%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0.4亿元÷(1+3%)×3%

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0.4亿元÷(1+10%)×11%

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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