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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11月)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1-14 11:38:37  阅读:
一、四部委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印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三部委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处罚”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10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自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收入可简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范有关“农户”和“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范围。

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9月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过渡期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规则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第四季度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其全年税额按照实际经营月份,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税额计算。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就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落实落地提出了五点要求。

九、自2018年9月15日起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488号),编制并下发2018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可选两种方式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并在选定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一是限率免征。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限额免征。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一、税务总局六项措施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要深刻认识简政减税降负的重要意义,二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三要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四要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五要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六要组织开展全覆盖的专项督查。

十二、税务总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一是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五个条件的,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三是通过简化资料、开设专窗、提供“套餐式”服务、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等措施,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十三、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常会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

要求: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要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报送资料,降低缴费成本,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疑难问题及时解答机制,完善12366知识库,确保答复咨询及时精准,切实维护缴费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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