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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在即,这些惯用的避税方法将失灵!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2-17 17:30:44  阅读: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个人所得税法,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拟定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现在,距离正式施行还剩不到1个月的时间。从目前获悉的内容来看,个税改革的内容除了让工薪族拍手称快外,也同时让高收入人群体会到了新法“劫富济贫”的味道,因为新法实施会让一大部分惯用的节税、避税措施失灵。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方法将受到影响。

一、“分拆税目”措施将失灵

“分拆税目”就是想达到增加免征额和降低税率的效果。而新法把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带免征额的税目”与工资薪金所得统一纳入综合所得,毫无疑问增减免征额和降低税率的效果就将不复存在。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高管年薪100万元,现在的节税措施是将这100万元分拆为年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0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 比例税率征税。

由此可见,分拆后与分拆前比较最起码增加了12万元的免征额,这就意味着100万收入中纳税基数又少了12万元;而特许权使用费48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从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变成了20%的比例税率。

这无疑是大大降低了个税负担。但是,一旦新的个税法开始实施,两种所得统一成综合所得,分拆税目节税的道路就被彻底堵上了。

新个税法实施在即,这些惯用的避税方法将失灵!


二、工资和年终奖“分开发、平均发”均衡税率的措施将失灵

工资和年终奖“分开发、平均发”就是通过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确定税率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年计算,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自然就适用全年的超额累进税率了,这就意味着现在普遍使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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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税措施空间减小

草案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这意味着原来的一部分非居民纳税人要变成居民纳税人了。自然而然的,利用这种身份节税的可操作性也就降低了。

四、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移财产、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措施将失灵

实际上,利用个人名义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不合理商业安排避税、在境外避税地避税等措施,目的就是钻税法空子的举措。

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新个税法实施在即,这些惯用的避税方法将失灵!
当然,虽然个税改革使得节税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也还是留下了相当大的可操作空间。只是以后节税恐怕就不是一个会计,一个财务团队能够解决的了。限于专业、精力等原因,他们难免会有疏漏。轻则达不到节税效果,重则无意中越过法律红线,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在做个人所得税节税的时候需要更加慎重,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团队来运作,既能达到节税效果,又不至于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