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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法人间互相转账,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9-01-10 15:00:41  阅读:

问:
建筑行业经常会公司转给法人用于预缴税款,付材料款,付工程款,但法人和公司如果不能来回到账的话,应该有什么办法呢。还有我们是认缴资金,是不是我们在没有实交完投资金的话,是不是不可以给法人账户转账借款或者支付备用金,我们实收资本2000万,把资本增加到4008万了,股东里认缴的这部分是在法人身上。是不是只能法人给我们公司打款,不可以再转给法人,或者给法人借款?

答: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情况可能被重点监管:

(1)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2)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3)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因此,建议预缴税款、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的钱不要通过转法人账户的方式操作,国家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的监控会越来越严。

预缴税款的钱可以转账给经办人,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以公对公的方式转账比较好。

2、按照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相当于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部分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这一点国税函[2009]312号有明确规定。

在法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前,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和法人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所谓正常的资金往来是指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譬如法人出差办理备用金借支等等。

如果法人向公司借款,则公司应当按照独立交易收取利息。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 2 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