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8条措施 落实、放宽政策助力疫情防控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20-03-17 15:32:28 阅读: 次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18条措施,从落实税收优惠助力企业复产、降低疫情传播、为受疫企业调整税收政策等方面指导各地税务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封面新闻记者对措施梳理归纳如下: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税务总局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加大培训、简化流程,帮助纳税人实现应享尽享快享。同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逐项落实。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为降低疫情传播,税务总局从线上、线下两方面指导工作。线上,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就此积极告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优化平台、强化线上咨询服务、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线下,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防疫消毒,确保安全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加强引导办理。开辟直通办理,拓展预约办理,推行容缺办理。
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税务总局调整税收管理措施。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发票供应上,对生产、销售、运输防疫重点物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期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量和最高开票额。
此外,总局还要求各地机关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以“互联网+监管”方式推进;特事特办,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逾期等各类行为暂不处罚,依法加强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