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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业务事项的简要分析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20-03-17 15:41:24  阅读:
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做到防控疫情与复工复业协调推进,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这些负面影响。今天我们重点关注其中的税收政策,对于常见的业务疑难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建议。

浅析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业务事项的简要分析
一、口罩等防护用品: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

为鼓励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做好疫情防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应该说是很明确和及时的,在保证复工复产企业防疫的需要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和员工的个人负担。

文件着眼点在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他相关税种该如何处理呢?公司因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防疫物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口罩等支出是否是税法上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通常而言,劳动保护用品多用于生产型车间或者在恶劣、高危等环境中直接参与作业的一线人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故上述文件中所列明的劳动保护用品基本上也和通常意义上的劳动保护用品适用条件具有一定的契合性。那对于非生产性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口罩等疫情防护物资是否能够适用前述规定,即作为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正常税前扣除呢?我们倾向于认为是可以的,在目前疫情期,针对复工复产的严格条件之下,企业发生的必要的防护用品支出,应当作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无需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第五期问答中,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这也为前述分析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支出能够作为劳保支出予以税前正常列支提供了一定的操作依据。但如果直接给员工发放防护用品购买的现金补贴,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采购口罩等防护物资支出存在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也迎刃而解,即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捐赠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困境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指出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该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比如,企业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按照该文件规定,捐赠人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所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接收函等捐赠手续留存备查即可。

那么,企业捐赠的自己采购或者生产的防疫物资,其对应发生的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照搬前述增值税有关的政策法规,显然,前述捐赠物资对应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则结果是,国家出台的对于前述捐赠物资免税的有关定向优惠政策的力度也将大打折扣,显然这与鼓励捐赠的政策初衷并不协调。但是回溯以往的文件,只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关于2022年冬奥会捐赠明确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方面按照增值税基本原则,免税则不能抵扣,另一方面,是防疫特殊时期的优惠政策,如何取舍,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三、设备一次性扣除:融资租赁问题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产能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8号,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其中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项规定与以前期间出台的有关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相比,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本次未限定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的价值,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同时政策中提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了统一。但如果是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则按照文件规定,由于所有权不在租入方,因此,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稳岗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恢复生产阶段,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而给予的稳岗开工补贴,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稳岗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所以不需要就该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

为支持中小企业共渡疫情难关,各地也纷纷出台了比较落地的地方性税收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如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苏州市政府出台的苏“惠”十条中,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济南市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对纳入国家、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3个月(2020年1月-3月)生产增值税。

总之,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出台的强有力的税收政策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我们相信,疫情终会过去,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障下,经济必将恢复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