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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处理注销与清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9-12-22 14:26:03  阅读: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税务人员处理注销与清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正常程序

一是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等资料;

二是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岗受理,收缴税务登记证并及时向发票审核缴销岗传递注销登记资料;

三是发票审核缴销岗收缴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将注销登记资料传递税务所;

四是税收管理员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对税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经税务所长同意后,将清算报告等资料报送税源管理岗;

五是税源管理岗对调查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将资料传税务所;

六是涉及税款及清算所得的,督促纳税人完税并凭完税凭证,由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事宜;

二、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清算是指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注销税务登记从纳税人申请、到税务机关受理、再到税收管理员按程序进行注销清算、最后税源管理岗对清算结果进行复核。注销清算的过程,就程序而言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四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但通过调阅2009年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发现的却是另外一种现象:

(一)不涉及税款的注销清算没有相应的清算表及完整的资料。问其原因,回答是:“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是否适用于注销清算?执法风险考虑了吗?

(二)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为亏损的,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算。没有按照清算所得对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资产盘盈、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进行仔细的核查;

(三)对清算所得的剩余收益,没有完全按照规定对收益人的收益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清算征收。从注销资料反映,2009年注销企业121户,只有矿山税收管理所对一户注销的涉外企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清算,清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03万元;

(四)清算往往只是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以及其他尚未缴纳的各税;

(五)只注重了对以往年度的欠税的清缴;

(六)有些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经注销,但问及税收管理人员时,还没有进行注销清算。注销不严谨。

税务人员处理注销与清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注销不规范现象存在的症结

一是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注销这个日常性的税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税收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制约了注销清算工作的开展;三是税源管理岗的后续监督核查滞后;四是因税收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导致日常征管力量难以到位;五是国地税部门间的配合协调作用机制尚不完善;六是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管理不够完善。

四、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理人员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进入注销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对没有入账的帐外财产进行盘点;

(二)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分支机构如果属于个人承包,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征收;

(四)不要被会计报表的亏损数额所迷惑,亏损不等于没有清算所得;

(五)应完善业务培训激励机制,提高税收管理人员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研究税收、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六)充分并主动利用审计、国税部门的清算信息,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

(七)为防范注销清算的执法风险,在一项注销清算工作完成后,必须完善和落实“一案双查”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部门或岗位间的监督,以达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和完善工作机制。

总之,注销和清算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的体现。对税收管理员而言,是学习、提高技能的过程,更是对我们执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