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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难题汇总

来源:www.dgclkj.cn 发布时间:2018-10-25 11:58:40  阅读:

增值税税率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标准调整、不同时点下发票的开具与纳税申报等业务处理规定,政策是一波接一波的下发,我相信财税同行也是看得眼花缭乱吧。
为了让大家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政策,诚量会计“掘地三尺”同大家一起来深度剖析政策、运用政策,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难题1:是不是所有企业,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都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根据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本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
1、只有原来超过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50万元和80万元且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才属于本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企业范围。也就是说,以销售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想趁这次机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的。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难题2:如果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而且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难题3: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
政策依据: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公告2018年第6号文的相关规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具体包括:
1、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4、当月(或当季)稽查查补销售额;
5、当月(或当季)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以上销售额中有实行差额纳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差额前(或减扣除项目之前)计算,偶然发生(如:企业主要为销售货物,偶尔有一次转让了房产,金额500万元)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难题4: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当月如何纳税?如何开票?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以这样简单理解,例如A企业2018年8月18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2018年9月1日前,还是按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开展业务与纳税(按原适用税率或调整后税率开票),也就是说,2018年9月15日前还是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税。从2018年9月从开始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难题5: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有增值税进项留抵怎么办?
政策依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
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如果企业转登记前还有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转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抵扣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供在以后纳税期发生法定调整事项(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相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难题6: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时,如果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时,调整转登记日的当期。
例如:某企业在2018年9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时,调整2018年9月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难题7: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还能按原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吗?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下列行为,可以按原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1、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开具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
2、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时;
难题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缴销原增值税发票和更换税控设备?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难题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去代开?
政策依据: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企业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时,已经核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除外)。否则,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难题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因业务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人,是否可以?
政策依据: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随时都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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