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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里的有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www.dg 发布时间:2019-10-09 10:45:31  阅读:
1、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借款

——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税税率为20%。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是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个人”(含个人股东)向公司无偿提供借款,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应收款-其他企业往来款

——部分企业无偿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1)还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借款,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比较特殊的是,财税〔2019〕20号又规定了,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还是征收增值税,只是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有条件、有期限免征)。

那么何谓“企业集团”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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